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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非牟利機構租用本中心設施,并能証明其非牟利機構身份,可獲七折之租金優惠。但優惠不適用於以上有 *
號之設施。
須知及細則
一般租用須知及細則:
1.
“中華文化中心/文化中心”一詞喻指中華文化中心之現任理事與所有全職、兼職及短期員工。“租戶/客戶”一詞指的是出租或申請使用文化中心設施的人士及他們的員工、代理人等等。
2.
如有意租用本中心設施(禮堂及展覽廳除外),則需在預定時一次交清所有租費。所有租金/訂金為文化中心所有,交付之任何租金/訂金,恕不退還。
3.
在未收到訂金或租金以前,中華文化中心不會就租用設施一事,作任何正式答覆。如果申請機構未能及時交妥50%訂金或所有收費,文化中心有權取消其使用資格;已交押金恕不退還。該機構如遭任何損失,將與本中心無關。
4.
若申請機構決定取消已訂租期,所有租費恕不退還。
5.
租用機構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可超過中心規定時限;同時,亦需遵守合約中所列出的各項條件、安全準則及卑斯省政府有關政策。租用期間,客戶如有任何損失,中華文化中心理事與員工將不對此負任何責任。
6.
中華文化中心有權隨時取消與租客的合約關係。若遇此類情況,租客除可申請取回租金外,不能因取消場地所引致之任何損失而向文化中心索取賠償金。
7.
中華文化中心為保障其利益,有權終止或拒絕在其場地舉行的任何展覽或演出活動。若遇此類情況,本中心將不對客戶損失負責。
8.
除非客戶事先向文化中心聲明他們租用場地的主要目的與飲食有關,如舉辦午餐或晚餐宴會等﹝食物附加費五十元﹞,否則,該客戶在租期內不准攜帶任何食物、香口膠或飲料進入本中心。
9.
客戶不准在租用場地期間吸煙或進行焚香祭拜儀式,以防發生火警。
10.
租用文化中心場地的客戶,需對其帶進來之私人財物展覽品、器材及其他物品的保安負全部責任。
11.
租用機構不准私下與任何人士進行分租文化中心設施的交易。
12.
租用場地期間,客戶若遭任何身體或財物上的損失,中華文化中心、其理事及員工將不對此負任何責任。
13.
在任何情況下,租用文化中心場地的客戶必須保障中華文化中心的基本利益及負起是次租用場地所引致之損失及法律責任。
14.
除與中華文化中心有直接關係之活動或由中心組織之活動外,中心理事、職員或其他政府機構,均不得免費使用本中心設施。
15.
文化中心與其客戶一旦簽妥合約,本文件上各項條件立即生效。
16.
文化中心有權在未通知其客戶前,更改以上租用條件。
17.
本中文本之細則只供參考之用,若在解釋上有任何疑問,則以英文本為準。
租用禮堂附加須知
:
18.
預訂禮堂時,租用機構需先將租費的百分之二十五交與文化中心作訂金之用,剩餘部分可在租期的七日前付清。
19.
舞台綵排費為禮堂租用費的一半。
20.
所有租用文化中心禮堂的機構﹝包括非牟利團體在內﹞,需事前繳交二百元按金,以抵銷禮堂清潔費。如租客能維持禮堂的基本整潔,文化中心事後將所有按金退還。
21.
租用舞台者,如同期有其它機構申請租用文化中心大禮堂,中心負責人有權在七日前,通知該客戶取消其租用舞台的合約。本中心除退回所收之訂金或租金外,無須作任何形式的補償。
22.
申請租用文化中心大禮堂時,客戶必須購買三百萬元或以上之公眾責任及財物損失保險,並將中華文化中心包括在受保名單之內,保單須出示予文化中心職員查閱。
23.
為了安全起見,中華文化中心的行政總監可要求部分租用禮堂者或其他場地的客戶繳交保安費或自備保安人員到現場值勤。
24.
使用場地完畢後,租客有責任恢復文化中心場地的整潔;租用禮堂者,需預交二百元訂金以抵銷禮堂的清潔費。有關詳情,請看本文第二十條。
租用展覽廳附加須知
:
25.
申請租用展覽廳者需要在展覽日期最少六個月前交付$25
﹝不獲退還﹞之申請費,並在展覽日期三個月之前付清所有租金及$100保証金,租用之申請才作確實。交付之租金恕不退還。
26.
租用展覽廳之客戶須為展覽作品自購足夠之保險,並須在展覽開始之前出示有關保單之証明予本中心之職員查閱。
超時使用設施須知:
27.
演出或活動期限:“一節”不能超過四小時;“一日”不超過八小時,亦不可遲過晚上十時。使用文化中心禮堂者,在星期一至星期四期間,每超過一小時,需繳交四十元租費;晚上十點後,則每小時需付六十元。在星期五至星期日,使用禮堂者,每超過一小時或晚上六時後,則每小時需付六十元。其它設施的超時費均為禮堂費的一半(以上租金是用來支付需超時工作的文化中心員工之工資。因此,非牟利團體在這一方面,不獲特價優待)。
